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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二婚老人将80%房产份额转让老伴 法院认定过户无效,判四子女补偿继母40万元

上海离婚律师1个月前 (09-24)遗产继承27
2008年,八旬老人倪英(化名)与丧偶的吴兰(化名)走到一起。婚前,吴兰许下口头承诺:仅居住、不争夺房屋产权。子女们点头应允了婚事。此后15年,吴兰照料倪英起居。倪英后来患上阿尔茨海默症,房子的80%…

2008年,八旬老人倪英(化名)与丧偶的吴兰(化名)走到一起。婚前,吴兰许下口头承诺:仅居住、不争夺房屋产权。子女们点头应允了婚事。此后15年,吴兰照料倪英起居。倪英后来患上阿尔茨海默症,房子的80%权属也被悄悄过户给了吴兰。老人去世后,四名子女与继母对簿公堂。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定过户行为无效,同时判决子女向吴兰支付40万元补偿。

口头承诺“不争房产”

倪英年过八旬,早年与原配妻子共同购置了位于浦东的一套老公房,二人育有四名子女。原配病逝后,倪英经人介绍与丧偶的吴兰再婚。

婚前,子女担忧日后为房产产生纠纷。据案件材料显示,吴兰口头承诺仅居住、不争夺房屋产权,子女们才表示同意二人婚事。婚后二人相处和睦,吴兰日常照料倪英起居。

自2020年起,倪英频繁出现迷路、前言不搭后语、记忆混乱等异常状况。2022年9月,倪英与吴兰前往不动产交易中心,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约定吴兰占有80%份额,倪英仅保留20%。

2023年,倪英突发重病,彻底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子女翻看房产证时发现产权已大幅变更。

监护权之争

双方先因监护权问题对簿公堂。按照法律规定,配偶本是成年人的第一顺序监护人。但倪英长子倪峰(化名)向浦东新区法院提交申请,请求宣告父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请求法院指定其担任监护人。理由是吴兰存在擅自转移老人大额房产、侵害财产权益的行为。

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倪英精神状态开展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显示,倪英确诊阿尔茨海默症,已完全丧失辨认、判断能力,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综合双方身体、经济、照护条件,法院认为,吴兰年近八十,刚完成心脏搭桥手术,体力不足以长期照料失能老人,倪峰经济条件稳定,可提供专业护理机构长期照护。法院宣告倪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倪峰为其监护人。

认定过户行为无效

倪英去世后,四名子女共同起诉吴兰,请求法院确认2022年房屋80%产权过户行为无效,并要求按法定继承重新分割房产。

案件的关键争议点在于:办理过户时,倪英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承办法官核查病历材料,结合司法鉴定结论作出判定:普通门诊记录标注的“神志清”仅代表老人表面意识清醒,无法证明其具备完整财产处分判断能力。阿尔茨海默症存在渐进加重特征,2023年确诊重度智能减退,可推知2022年9月办理过户时,倪英已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此外,房屋是倪英与第一任妻子婚内共同购置,属夫妻共同财产。原配去世后,一半产权份额已发生继承,房屋并非倪英个人独有。倪英未经全部继承人同意,无偿将八成份额转让给吴兰,属于无权处分。吴兰与倪英长期共同生活,清楚房屋来源、子女继承权利,不满足善意取得法定条件。

产权过户行为被认定无效后,法院重新核算房产份额。

原配妻子享有的1/2产权由倪英与四名子女均分,倪英最终持有房屋60%产权。因倪英生前未订立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其名下60%房产份额本应由四名子女、再婚妻子吴兰五人平分。

法院同时援引民法典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适当多分遗产。综合考量吴兰与倪英共同生活15年,在老人生活无法自理阶段长期贴身照料,且自身年老体弱等情况,作出一审判决:房屋归四名子女共有,每人享有1/4产权;四名子女每人向吴兰支付10万元房屋折价款,吴兰合计获得40万元补偿。

 来源: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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