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家事律师】老人突发重疾处于植物人状态,可不经鉴定程序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陈某甲申请指定监护人案
基本案情陈某甲与陈某乙系亲姐妹,二人与智力残疾的三妹陈某丙长期共同居住。2026年8月,陈某乙突发卒中,当日转入ICU重症监护室,至开庭时已持续昏迷十余日,完全依赖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医学上属持续性植…
基本案情
陈某甲与陈某乙系亲姐妹,二人与智力残疾的三妹陈某丙长期共同居住。2026年8月,陈某乙突发卒中,当日转入ICU重症监护室,至开庭时已持续昏迷十余日,完全依赖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医学上属持续性植物人状态。陈某乙每日救治费用高昂,前期治疗费用由弟弟陈某丁垫付三万余元,尚欠手术费五万元,家人难以承担。为提取陈某乙名下存款继续支付救治费用,陈某甲向法院申请宣告陈某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请求法院指定自己为监护人。
办理情况
人民法院受理后,了解到陈某乙病情危急,立即赴医院现场调查。经查,陈某乙处于深度昏迷状态、对亲人互动无反应。经向该院求证,确认陈某乙处于辅助呼吸下的植物人生存状态,无意识反应,属于完全不能辨认自身行为的情形。后又至当事人家中及民政部门实地调查,确认陈某乙未婚未育、父母均已过世,其他近亲属对指定陈某甲为监护人无异议,陈某甲系具备监护能力且适宜担任监护人的家庭成员。当日,人民法院判决宣告陈某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陈某甲为其监护人。从立案至宣判,全程用时仅一个工作日。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司法程序回应现实之需与百姓之急的典型案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但本案中陈某乙突发重疾,处于植物人生存状态,救治需求紧迫。如按常规通过委托鉴定确认陈某乙行为能力,程序上耗时较长,极可能耽误后续治疗。为此,人民法院坚持如我在诉,急群众之所急,立即启动多渠道实地调查,在确认其生存状态、家庭状况的基础上,及时高效作出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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