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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朱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上海离婚律师4个月前 (06-18)经典案例54
【基本案情】赵某与朱某(女)婚后育有两子,即长子赵某甲(2011年出生)、次子赵某乙(2017年出生)。2022年10月,赵某与朱某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赵某甲跟随赵某生活,赵某乙跟随朱某生活。后朱…

【基本案情】


赵某与朱某(女)婚后育有两子,即长子赵某甲(2011年出生)、次子赵某乙(2017年出生)。2022年10月,赵某与朱某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赵某甲跟随赵某生活,赵某乙跟随朱某生活。后朱某与案外人卿某登记结婚,赵某乙与朱某、卿某共同生活。2024年某日,赵某在探望赵某乙时,发现赵某乙身上有伤,遂报警。公安机关查明:某日,卿某以赵某乙外出贪玩为由,在家中使用铁质衣架对赵某乙背部进行击打;某日,卿某以赵某乙辱骂朱某为由,在家中使用铁质衣架、手机充电线对赵某乙背部和臀部等部位进行击打,造成赵某乙背部、臀部、大腿近臀部处体表挫伤。公安机关据此对卿某予以治安拘留和罚款。该事件发生后,赵某乙随赵某共同生活。


赵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赵某乙的抚养权归赵某。案件审理中,赵某乙向法院表示跟随赵某生活愉快,且适应新的学校生活,并明确表示不愿意再跟随朱某及继父一起生活。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调查,卿某两次殴打赵某乙造成赵某乙体表多处挫伤,其行为已明显超过一般家庭教育的范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朱某作为赵某乙的母亲和直接抚养人,对卿某对赵某乙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持放任态度,不加阻止,未尽到监护职责,由其担任直接抚养人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形。此外,赵某乙已七周岁,对生活环境的利弊以及抚养情况有基本的辨识能力,跟随父亲赵某生活是其真实意愿。综上,法院认定赵某乙不适宜继续跟随朱某一起生活,依法支持赵某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父母婚姻状况发生变化后,对未成年子女仍然具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本案明确,离婚后,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明知一起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却持放任态度不加以阻止,属于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本案既为类案处理提供参考,也表明了人民法院保护未成年人和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本案的裁判有助于督促父母进一步提升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意识和责任意识,推动营造更健康安全的家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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