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妻子拒绝生育,丈夫起诉离婚能否获法院支持?
读者来信我与妻子结婚后感情尚可,但遗憾的是一直未生育子女。起初,我以为是自己身体原因,四处求医无果。后来,我偶然发现妻子藏匿的避孕药,才知道妻子不愿意生育。得知真相后,我多次要求与妻子共同备孕,但妻子…
读者来信
我与妻子结婚后感情尚可,但遗憾的是一直未生育子女。起初,我以为是自己身体原因,四处求医无果。后来,我偶然发现妻子藏匿的避孕药,才知道妻子不愿意生育。得知真相后,我多次要求与妻子共同备孕,但妻子拒绝配合。无奈之下,我提出和平分手,遭到妻子反对。请问,如果我起诉要求离婚,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专家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法条列举了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四类情形,同时设置“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作为兜底条款。
关于夫妻生育权冲突,法律有明确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虽然夫妻双方均享有生育相关权利,但妻子的生育权直接关联自身人格与生命健康权益,丈夫的生育权属于配偶权,二者发生冲突时,法律不能强迫妻子生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3条明确,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的,经法院调解无效,可适用民法典中夫妻感情破裂的兜底条款判决离婚。
你有明确的生育意愿,希望组建完整家庭、养育子女,而妻子拒绝生育,双方核心婚姻诉求存在根本性分歧,且无法调和。继续维系婚姻,既会违背妻子不生育的自由,也会让你生育期许落空,婚姻关系已无存续意义。你起诉后,只要坚持要求离婚,或经法院调解仍无法和好,法院可依法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最终判决准予离婚。
来源:桂法云-广西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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