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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乙诉杜某甲探望纠纷案——对父母放弃对未成年子女探望的司法审查与裁判路径

上海离婚律师4个月前 (06-16)经典案例55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卢某与杜某甲登记结婚,后杜某乙出生。2012年11月,母亲卢某与父亲杜某甲办理了离婚登记,《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杜某甲每月可探望…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卢某与杜某甲登记结婚,后杜某乙出生。2012年11月,母亲卢某与父亲杜某甲办理了离婚登记,《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杜某甲每月可探望杜某乙一次。然而协议签订后,杜某甲从未探望杜某乙,甚至逐渐断绝联系。杜某乙希望杜某甲依法承担起其应负的责任,无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抚养探望上都能尽到做父亲的职责。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杜某甲至少每月一次探望杜某乙以承担抚养教育之职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探望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探望不仅是父母关怀子女的重要方式,也是子女健康成长的现实需要。离婚后,虽然父母间的夫妻关系已经消灭,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仍存在,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仍应尽到抚养、教育的职责,关怀子女的生活、教育、健康,弥补对子女陪伴的缺失,增进情感的交流。
  本案中,杜某乙正处青春期,需要父亲的关心呵护,且在庭审中明确表达了希望像正常家庭的孩子一样得到父爱的强烈愿望。而杜某甲离婚后十余年来从未探望杜某乙,漠视了孩子的情感需求,错过了孩子的教育成长,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对杜某甲予以训诫,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定期探望杜某乙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为此,法院及时与区妇联跨部门协同合作,保证《家庭教育指导令》有效落实。
  经法院主持调解,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杜某甲每月至少一次对杜某乙进行探望或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杜某乙保持联系、交流。本案调解结束后,法院委托青少年社工进行协助探望,使得12年未见面的父子顺利实现探望,帮助孩子找回了父爱,之后实现自主探望。经回访,现父子关系融洽和谐,孩子成绩稳步提升,青春期各方面表现良好。
  【家庭教育问题及分析】
  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基础,父母的教育责任不因离婚而免除。这一典型案例揭示了子女教育缺失带来的负面影响问题。
  一、父母责任缺位,情感支持缺失。杜某甲离婚后十余年未探望子女,未承担对杜某乙的情感关怀和教育责任。杜某乙在当庭播放的视频中自述“每次同学提及其父亲情况,其都在回避”“很羡慕别的同学爸爸陪伴成长”。可见,这种长期父爱缺失可能已经导致孩子产生自卑、焦虑等心理问题,影响其人格健康发展。
  二、家庭教育意识淡薄。离婚协议明确约定“每月探望一次”,但杜某甲并未履行,既违反协议约定,又违背民法典关于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义务的规定。杜某甲以“婚姻伤害”“担心影响再婚家庭稳定”为由拒绝探望杜某乙,忽视了未成年子女在成长过程中的情感需要,反映出家庭教育责任意识的缺失。
  三、青春期子女的特殊需求未得到满足。杜某乙正处青春期,更需要父母双方的关爱和引导。父亲的长期缺席可能导致他在成长过程中缺乏男性角色榜样,影响其社交能力、学业表现及心理健康。
  【家庭教育指导做法与成效】
  该案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之后,对于不履行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义务的家长,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典型案例。
  一、对放弃探望的父母进行普法教育。庭审中,法官对杜某甲坚持称对未成年子女探望是一种可以放弃的权利进行了释法答疑和普法教育。法官告知杜某甲,探望不仅是法律赋予其的法定权利,更应是其继续履行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法定义务的延伸,考虑到杜某乙的情感现实需要以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杜某甲应当定期探望杜某乙。对杜某甲长期不履行抚养、教育子女义务的不当行为予以当庭训诫。
  二、发布《家庭教育指导令》,促进父母“依法带娃”。本案中,法院积极履职,在杜某乙价值观形成和确立的关键时期,通过对不正当履职的父亲发布《家庭教育指导令》,引导父亲更好地履行监护职责,督促其提升责任意识,当好合格家长,为杜某乙健康成长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三、案件办理小切口,融入社会治理大民生。该案审结之后,法院委托青少年社工协助这对父子进行首次探望,帮助十多年未曾见面的父子顺利破冰;青少年社工在向法院出具详细的协助探望报告,建议无需延长由社工协助探望期限,当事人可自主探望;法院与区妇联跨部门协同合作,进一步保证了《家庭教育指导令》的顺利实施和实施效果。经后续追踪,得知当事人已完成规定家庭教育课程,并且亲子关系融洽和谐,孩子成绩稳中有升,青春期各方面状态甚佳,各方都感受到了司法温度和社会温暖。
  四、探索走出一条有效落实家庭教育指导的长效机制。一方面,形成联合治理的新格局。以此案为契机,2024年下半年,该法院开发了“涉少家事案件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部门联动与社会治理”应用场景,致力于通过司法数据推送,联动妇联、教育局、居委会等各部门力量,建立家庭教育指导联动机制,将法院的《家庭教育指导令》有效落地,有针对性地对当事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另一方面,搭建家庭教育指导网络平台。2025年3月,该法院与区学校家庭教育研究与指导中心加强资源整合,形成有效的法治教育合力。该中心为法院专门开辟“为爱而学”的线上学习模块,法院向不正确履行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义务的当事人出具《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可责令当事人至该中心接受线上家庭教育指导必修课和选修课的课程学习,并接受结业考核,以确保《家庭教育指导令》收到实效。
  【典型意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当庭向不履行抚养职责、不探望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当事人出具书面《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定期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同时,与区妇联进行跨部门协同合作,保证《家庭教育指导令》的顺利实施和实施效果。并委托青少年社工进行协助探望,帮助十多年未曾见面的父子顺利破冰,成功为未成年子女找回了缺失的父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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