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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父亲怠于抚养却争权 法院驳回护女安稳

变更抚养权纠纷中,法院以何为裁判依据?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男方诉请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法官以“最有利于子女”原则为标尺,守护孩子稳定成长的环境。 2020年,男方与女方协…

变更抚养权纠纷中,法院以何为裁判依据?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男方诉请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法官以“最有利于子女”原则为标尺,守护孩子稳定成长的环境。

  2020年,男方与女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婚生女儿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至女儿学业结束,教育费、医疗费由女方承担,男方可在不影响女儿学习生活的情况下随时探望。然而,自2020年离婚之日起至起诉变更抚养权期间,男方累计支付生活费仅2208.88元,远低于协议约定标准。在女儿成长的关键几年里,男方鲜少主动关心孩子的学业进展和身心状况,对女儿的日常起居、情感需求几乎不闻不问。直到2023年10月,男方突然开始频繁探望女儿,并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要求女儿改随自己生活。

  法院审理认为,变更抚养权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基本衡量标准。本案中,女方拥有稳定的收入与居所,多年来悉心照料女儿,母女间建立了深厚的情感纽带,女儿的生活与学习状态平稳有序。在现有成长环境未发生明显不利变化的情形下,维持生活的稳定性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同时,女儿已满八周岁,具备相应的认知和表达能力,庭审中明确表示愿意继续随母亲生活,该真实意愿依法应予尊重。反观男方,虽口头主张能提供更优越的条件,却未提交证据证明由其抚养更有利于女儿身心发展。

  鉴于子女抚养不能唯经济条件论,法院综合考量双方抚养能力与条件,认定女儿继续随女方生活更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遂判决驳回男方诉请,女儿将继续由女方抚养。

  法官说法

  关于变更抚养权,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该规定确立了变更抚养权的核心逻辑——“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

  法律之所以允许变更,是为了应对离婚后出现的新情况,确保孩子始终处于更适宜的成长环境中;法律之所以设置严格的法定条件,是为了防止抚养关系被随意打破,避免给孩子带来不必要的动荡。离婚,终结的是夫妻关系,而非亲子关系。真正的父爱,是需要用持续的关爱和陪伴,为孩子撑起一片温暖的天空。愿每一位父母都能以孩子为重,用真诚和责任,共同守护孩子健康、快乐地成长。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赵羚羽 陆文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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